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答记者问 文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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